关于工程结算时审核单位就增值税税率调整对税金单列核减的问题

问:

永安市永浆至上坪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7年12月招标,2019年7月开工,2021年1月验收,现处于结算审核阶段。本项目原清单增值税税率为11%,现因税改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为9%,本项目永安审计局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编制说明中有提到税率按实结算;但招标文件及合同未对增值税率调整进行相关约定,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形式,也未明确约定清单单价随国家税费标准变化进行调整。我司参考了中国判决文书网中的相关案例(案号:(2019)冀0727民初929号)及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S211(联十线)古田境宅里至桃坪亭段公路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情况,均未因税率调整对税金进行核减,现本项目审核单位就增值税税率调整原因而对税金进行单列核减是否合理?

提问时间:2025-06-10     提问人:蔡***


回复:

因咨询函中未附完整材料,根据来函中提供的背景条件,回复如下:
    结算是否对公路项目税率作出调整,应根据项目合同具体条款规定确定。
    1.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清单价格随着国家税费标准变化进行调整的,从其合同约定。
    2.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调价的,或未明确约定清单价格随着国家税费标准变化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应违背项目合同约定对清单价格进行调整。

答复时间:2025-06-12      答复部门: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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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公路项目未约定税率可调整或风险范围包含政策调整的,一律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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