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中“当期价格”计取的问题
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
2025年04月10日
问:
您好,本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材料价差按月调整;2.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万元;3.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 材料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项目建设期间因受征地拆迁滞后、疫情、阻工、雨季等影响,施工现场工作面受限,导致月进度产值不高,无法逐月申报进度款,每期计量周期实际情况为2-4个月不等。故来信咨询下,此情况下材料价差调整的“当期价格”是以每期计量周期当中某个月份材料信息价的最低价计算,还是以每期计量周期当中各月份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 盼复,谢谢。
提问时间:2025-04-06 提问人:陈***
回复:
因咨询函中未附完整材料,根据来函中提供的背景条件,回复如下:
价差调整中当期价格的计取,若合同有约定的,则根据合同条款有关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的,则双方可协商确定。
答复时间:2025-04-10 答复部门: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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