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结算审核中工期延误是否能补偿的问题

2024年11月15日

问:

项目施工图纸中未设计预制场地具体位置,且103临时工程与设施清单中未列临时占地费用(建设用地范围内无法作为预制场地)。进场后业主指定3km外的一处场地作为预制场,施工期间场地用途又更改为菜市场,期间因为占地纠纷导致的工期延误是否可以补偿?

提问时间:2024-11-11     提问人:苏***


回复:

因咨询函中未附完整材料,根据提供的招标文件,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4.1.10条约定:“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因此临时占地的主要义务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期延误为承包人责任,则该工期延误不可要求发包人补偿。

答复时间:2024-11-15      答复部门: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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